法律咨询

昨天我开车出去工作的时候,在路上和一辆大卡车相撞,我被撞成了骨折,我想要进行伤残鉴定,但是不知道骨折算不算是伤残,所以想要请问一下律师,交通事故骨折算伤残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非常的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4-04 11:30:0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并不是所有的骨折都能够算伤残的,这还要看您的恢复情况。建议您先去去找法医鉴定一下,或者到专门的医院找医生开证明。等到伤好出院之后再去进行伤残鉴定。司法机构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跟你认定。如果认定为伤残且有鉴定结果,可以凭证明要求赔偿。
  • 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八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十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
    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
  • 你好,骨折到底属不属于伤残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去指定的医院去做伤残鉴定才可以知道的,并且要看骨折后治疗和恢复结果,根据伤残等级鉴定为准。如果只是一般的骨折是不属于伤残的认定的范畴的,但是你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

    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 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 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 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N=【a.20年(年龄<60岁);

    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

    c.5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

    1.基数*N*100%

    2.基数*N*90%

    3.基数*N*80%

    4.基数*N*70%

    5.基数*N*60%

    6.基数*N*50%

    7.基数*N*40%

    8.基数*N*30%

    9.基数*N*20%

    10.基数*N*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M=【a.18-实际年龄(年龄<18岁);

    b.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

    c.5年(年龄>75岁)】

    M*基数

    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P=【a.20年(年龄<60岁);

    b.80年-实际年龄(60岁<年龄<75岁);

    c.5年(年龄>75岁)】基数*P

    十四、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 一、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八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十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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