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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有一个朋友,他因为买了一套房子,但是那套房子后来发现根本就没有写他的名字,他就去申请了法院诉讼,请问一下,根据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来说,这个房子到底是属于我的朋友,还是属于那个登记的那个房子的所有者呢?

房产纠纷
2018-05-05 12:12: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很多,你的问题不够具体。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 你好,根据第一条解释: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希望能够帮到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