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7年8月在一区县城市需要购买住房,购买之前我在其他城市有两套住房,一套为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另一套为商贷,未还清。 在购买第三套住房之前我将本人实际情况告诉了销售人员a,向她咨询我是否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第三套住房,该销售人员很肯定的告诉我可以用公积金进行贷款,以我的情况完全没问题,她们已经帮很多相同情况的业主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在销售人员a的劝说下我支付了购房首付,并签了购房合同。 之后于2018年5月该售房处销售人员b通知我,以我的情况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能是全款付清或者商贷,如果不同意,该公司将按本人违约处理,并告知我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说法是因为销售人员a对业务的不了解,现在销售人员a已经辞去工作,和他们公司无关。 我想咨询对于这种情况我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