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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的法律有以下的规定: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承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当分公司的资产无法承担债务时,由总公司承担剩余债务,总公司不可推卸责任。
以上是关于您的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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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楚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所以您所在公司的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进行承担,不承担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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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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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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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公司债务要由总公司承担的,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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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要总公司来承担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是子公司的话,就不需要分公司来承担了。你们应该有法律顾问的,这是最基本的问题。这是公司架构的问题,本应可以好好设计的,不然不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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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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