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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院打算做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活动,然后就想要宣传一下消费者的权益,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业务能够更好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想要请问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哪一天呢?为什么会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节日呢?

损害赔偿
2019-07-06 09:31:5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哪一天和这个节日的由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三月十五日,之前是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宣传,所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就在1983年确定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于是全球的消费者组织在那一天都会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 315是消费者保护日,进行宣传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消费者维权方法: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4、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5、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6、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7、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8、做一个快乐的文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不能伪造证据去损害商家的权益,做一个快乐的文明消费者。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消费者维权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每年的3月15日。这天也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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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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