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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老家有一套安置房闲置,最近想卖掉,由于本人对这个安置房买卖相关政策不是很了解,因此这里想咨询各位律师,动迁安置房买卖是有哪些流程的啊,在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过程当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啊,需不需要签订协议之类的?

房产纠纷
2018-04-26 15:38: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动迁房买卖由于动迁房(所谓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除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要签订合同:
    首先表明该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详尽,以该协议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或者确认):

    1、坐落

    2、房屋类型结构

    3、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4、土地使用权

    5、室内装修情况

    6、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

    7、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权人

    8、是否已经设立租赁

    9、协议约定的交房日

    二、甲方同意自房地产交付入住之日起,将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20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应当签订。依次类推。

    自甲方获得房地产产权证,并且该房地产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动迁房政策,可以依法转让登记之日起,甲方应当将房地产转让给乙方(租赁合同相应自然终止)。甲方应当自可以转让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和乙方签订《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当时房地交易主管机关推荐的示范文本),并在此期间内和乙方一起赴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当时有权的类似组织)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不违反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条件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张不合理的买卖、租赁条件。如果任何一方主张的条件,在当时国家主管机关推荐的买卖、租赁示范文本(如果有)上没有示范条款的约定的,或者属于空白可以自由约定的,而另外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同意的,视为该方的主张不合理;双方应当对该条件不再进行讨论,也不做约定(双方可以约定"未尽事宜,依法处理")
    乙方在支付本条第一款所述第3期价款时,乙方应当支付如下款项给甲方,其计算方式如

    四.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由甲方支付给有关国家、公司、其他组织的维修基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所述价款之内,由甲方自行支付,不再与乙方另行结算

    1.房地产转让时,甲方双方应当共同完成以上各项的更名手续,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房地产转让时,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装修的价格均以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内,并由该房地产转让之时一并转让给乙方。
  • 您好,根据您问到的安置房的买卖的问题,要看你的安置房是不是非不可交易房屋。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或者承租公房或者是小产权房就不能交易。如果是按商品房安置,则可以交易。关于买卖的进行,可以进行房产转换,过户,到相关的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
  • 必须五年以后领取完整的产权证的情况下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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