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最新2018年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我有个朋友把别人门前的树木给砍了,仅仅是砍了一棵树,请问是不是就构成滥伐林木罪呢?如果砍树的是自己门前的树木呢?这个罪要怎么认定吗?怎样才能会立案为滥伐林木罪呢?谢谢。

刑事案件
2019-04-27 15:46:0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新2018年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情形如下: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根据上述,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 不同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不同,以妨碍公务罪为例:在处理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 您好,您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这个罪的认定要满足,行为人没有经过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并且数量较大。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可能成立本罪。
  •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