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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1年7月经招聘为公司厨师,一直工作到现在。刚开始签合同是两年一签,签了二回,现在是每年一签。公司从2011年7月到2016年11月一直没有帮我缴纳任何保险。2017年11目我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今年3月21日,仲裁结果是我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调解。可现在劳动局与公司都未与我碰头,并且这几年的星期天我经常加班,虽然给了加班费(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而我没有有证据)。现在如果我将公司起诉法院,我可以要哪些经济补偿?

其它综合
2018-04-22 15:42: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经济补偿指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未为你买社保,后来补缴了没有?律师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建议你还是当面向律师进行咨询。
    追问:如果我不同意调解,我想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且要求公司补偿主七年的星期天加班费(没有按150%给我加班费)和七年的高温费,不过这两项我却没有可靠证据,所以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保险从2016年11月开始买的一直到现在。
  • 你好。
    可要求补缴社保和赔偿。
    追问:那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星期天加班费和这几年的高温费?因为这两项我都没有可靠证据,所以我不知道怎么主张我的权利?
  • 建议还是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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