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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2014年结的婚,现在有一个快三岁的孩子。前段时间老公坦诚的告诉我他出轨了,想和我离婚,是他的错所以只要我愿意离婚什么条件都好商量,最终我也同意了离婚,但是关于孩子,我觉得我前夫家的条件很好,爷爷奶奶也非常的宠她,可以给她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所以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但是我需要自由的探视权利,这样子合理吗?我想咨询下律师,离婚子女探视权,2018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事相关
2019-05-14 05:42:2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约定子女归男方抚养,女方是拥有法定的探视权的,是合理的。关于离婚子女的探视权,婚姻法规定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应为您探视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您行使探视权。
  • 对于探视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管孩子归谁抚养,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原则上是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可以经法院判决,但一般不能打扰对方的生活及孩子的生活学习为原则。司法实践上,一般为一月两次左右。
  •  探视权涉及的情况较多,可委托律师处理。 
    例如:一、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定事由,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另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但如果执行,仍是一大难题),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是拥有这个探视孩子的权利的呢,另外,这个探视也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你是需要和对方去协商探视时间地点,以免对孩子造成这个人身还有心灵上的这个伤害的呢,所以,一定程度上你的所谓的自由探视权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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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