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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我的妻子产生的特别大的矛盾,而且我们两个已经走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见面特别的尴尬,但是因为我们已经到了这个不可。将就的比不所以我和她已经注定不可能在一起了,但是对于离婚的一个情况,我们不是很清楚,我想请问一下,离婚诉讼费败诉方承担吗?

民事相关
2019-08-06 05:41:2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离婚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就是不一定有败诉方承担。首先您可以与您的妻子协议决定有谁来承担,如果协议不成功,那么就由法院决定;如果在离婚诉讼时,您或您妻子提出撤诉或缺席,就由撤诉或缺席的一方承担。如果您与您妻子都到场,那么就由败诉方承担。谢谢。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 离婚诉讼费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 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 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 ×0.5%+10010元。
  • 您好,离婚诉讼费是要分情况的。首先可以您和您妻子协商决定承担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就有法院决定。一般如果有一方缺席不出庭就有缺席的一方承担,但是在您与您妻子都出庭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决定离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谢谢。
  • 法院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律师费等费用谁聘请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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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