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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定安县龙门镇某村村民。我们村有两个队。我属于二队。事情是这样的:1994年我们村被征用过土地,被征到地的只有几户人,所得的征地款按人头平分。2015年我们村又被征用土地,这次二队被征到地的人多,二队被征到地的人要求分队出来,然后他们自己开会决定,因为他们人数就二队里的人数来说已经过半,所以决定按被征地的人被征到的地多少来分得这个征地款。没有被征到地的人没有分得征地款。请问,没有被征到地的人是否有权享受到征地款。1994年被征到地的那几户人是否有权起诉他们这种多数人暴政。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他们这种决定无效。或是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他们按现在的分配方式,把以前的征地款归还给以前被征到地的几户人。

其它综合
2018-04-11 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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