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方,因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但签署了自愿离职协议,但公司愿意补偿4000元,现他们劳动仲裁。虽公司在他们工作期间掌握他们各种迟到早退证据,但还是想和解了事。经和解后找各种借口迟迟不去撤诉,请问作为公司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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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请问劳动仲裁已经开庭审理过了吗?如果还没开庭,按照您目前描述的情况,公司方在跟劳动者和解时如有签署和解协议,公司方可以在开庭时,上缴和解协议,并提交公司方已经向劳动者提供满足和解协议条件的证据。
二、另外,劳动者如果签署了自愿离职协议,并且劳动者无法举证自己收胁迫签署的,公司方应该是不用给予经济补偿的。
三、建议您电话联系律师告知详情,这样律师的建议能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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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如果仲裁还未开庭,可以跟仲裁员沟通,要求仲裁员开庭主持调解,或直接根据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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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的协议是怎样的?开庭之前应当作为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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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达成了和解,必须要求员工去撤销仲裁申请,最好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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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