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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十年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写明了:等我女儿满18岁将房产权转移给我女儿(是妻子名下的房子)、女儿的赡养权归我,并且也写明了“在房产未转名期间,女方禁止将此房产进行抵押、交易等行为,男方需要转户名时,女方要配合男方相关手续,不得故意刁难,女方需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男方经济损失,在小孩18岁后将房产归小孩所有”。 这个协议书有民政局盖章的,但是现在,女方私自将房子拿去抵押贷款,违反了协议书上的内容,想走法律途径要回房子,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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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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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