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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的4个朋友在桂林盗窃面包车`盗窃第三次时被桂林警方抓获`我哥曾给他们介绍了其中一台面包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一个大学同学`得了400元的介绍费`盗窃者后供出说我哥曾给他们介绍过一台`然后桂林警方到湖南跨省把我哥带到了桂林`我哥也协助警方追回了赃车`没有造成直接损失`现在我哥已经关进看守所一个多月了`材料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 请问`这种情况构成判缓刑的条件吗?还有另外的办法能不要提起公诉单独在检察院罚款处理吗?如果不能的话`大概要判多久呢? 还有`当时他被抓时身上有3000的现金`一个手机和一个戒指`请问我们家属现在能去办案派出所领回东西吗?如果不能`那什么时候才能领呢? 万望尽快回复`谢谢!

刑事行政
2006-07-18 18:15: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补充:现在警方是以介绍赃物的罪名逮捕的`介绍赃物就是销赃罪吗?现在牵涉的问题是:团伙作案`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共3台}`抓我哥是跨省抓过来的`{广西--湖南}`
    销赃罪跟它所衍生的主罪是同案处理还是另案处理呢?
  • 当事人家属,你就不要抱怨被定为销赃罪了,毕竟销赃是轻罪。
    据我看你的哥哥介绍他人购赃,可以定为盗窃交通工具罪的共犯处理的。依照法理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说,现在如果真的只是被定为销赃的话,你们应该感到庆幸才对。
  • 如果事先并无通谋的,不构成盗窃共犯,应属销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同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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