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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外企的职工,2017年9月工作中受伤,2017年10月认定工伤,2018年1月鉴定伤残拾级,应该使用哪一年的补偿条例?补偿金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还是单位缴费基数算?目前最新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啊?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下怎样做才能利益最大化

劳动纠纷
2018-11-08 20:08:1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2018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不同地方有不同标准,比如苏州,有以下两种:1、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上限提高至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02元/月。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你你是苏州企业的职工,那就参考第一种缴费基数范围进行计算。您在17年受的伤,应该用17年的补偿条例,补偿金按照您实际工资计算。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情况下,要想利益最大化,就要尽可能缴纳更高的社保费。
  • 你好,工伤赔偿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如果社保赔偿达不到本人的标准,还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 你好,工作中受伤可以做工伤鉴定,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你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   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是事件和鉴定地点的,在结果出来之后会给员工本人一份结果,单位两份结果的。如果结果已经出来,单位未收到工伤认定,需要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下达。单位是可以直接联系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下达情况。《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你好,应该使用2017年的补偿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018年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按年缴费标准一档:2520元/年,二档:5544元/年;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为:67386元/年。若参保人员是退休人员,但职工医保缴费期未满,则需要继续按年缴纳基本医保费。
  • 您好,建议申请到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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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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