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2017年7月的毕业生,在2017年2月4日到一个国企工作,在2017年7月4日转正,当初公司承诺会在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住房公积金,但是现在又以毕业时间是7月,只能在转正后才购买住房公积金,请问这个合理吗?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在2018年2月份就给我购买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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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并生效,住房公积金作为员工的法定福利待遇,由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具体交纳时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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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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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劳动者说明会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在事后没有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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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