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本月与一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主要经营小学生上学日中午的午饭、午睡;晚上放学后的作业晚辅导;双休日小学生为主的英语、奥数、书法等的教学。)签订了期为三年的合同,工作职位为托管教师(主要职责为小学生上下学的接送;午饭、晚饭学生的分餐;看管学生午睡;放学后作业的辅导。)。 与经理当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有公司公章与法人个人章)并按了手印,经理给了我一份相同内容的、个人信息空白的合同叫我回去自己填写个人的信息,但我事后并没有填写,现在也没有办理五险。(这个学校只有经理和总经理这两个高级行政职位,经理除了主要掌管财务外,还管理其他事物,两者职责范围并没有分清楚,所以是经理与我签订了合同。) 现在我想选择一份更好的、更适合的工作,近期我向总经理与经理分别递交了辞职信,信中写出了我决定在30后离职。我向总经理说明了辞职的原因,总经理提出:教师为特殊行业,需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在他的同意下才能离职;并以认为我是优秀人才为由退回了我的辞职信。 次日总经理开全员会发布了员工管理条例,其中增加了一条大意为“教师只能在学期末结束后才能提出辞职,否则将处以工资5倍的罚款。”的规定。 请问这种规定合理合法吗?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离职呢?

合同纠纷
2018-03-25 12:29: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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