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北漂,老家山东。去年在朝阳**这里通过房地产中介租了一间房子。今年4月到期,还有20天没到期时候。中介给我联系让我给他们一把钥匙,他们好带下家看房。这影响我休息和安全。我就拒绝了。他说如果我不给他们钥匙,他们就等我退租时以此为理由不退我押金。现在我准备去法院起诉他们。但是我仔细看了下合同,发现有些条文对我不利。原文有这么一条:乙方合同到期前30日,必须通知甲方是否续约。做到协议说明,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不退。如不续约则留给甲方一套备用钥匙,或配合甲方看房。如不配合看房视为违约押金不退。我自己是这么分析的,他们现在只是要我留钥匙,并没有要求我配合看房,我拒绝了留钥匙,条文中并没有约定拒绝留钥匙就视同违约,所以我没有违约。更重要的是前面那句话,合同到期前30日必须通知甲方,否则视同违约。可是这种事现实中并没有那么严格,大家提前说一声就行了。不一定非得30天的时候说。我担心的是如果他们在法庭上以此来当做不退我押金的理由,我就麻烦了,毕竟合同上有约定的,而我也确实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们。如果他们以此当理由,我是不是可以根据举证责任承担的原则要求他们拿出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们的证据,毕竟我跟他们如果口头说了,他们也没证据。其实这根本不重要,我是担心他们会以此当借口,毕竟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们。因为指控我没提前通知的是他们啊,所以肯定要他们拿出证据,律师,我这样做法庭会不会做出有利于我的判罚。对了,我有合同原件和我交给他们的押金的收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