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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远房亲戚,因为他早年的时候被卷入了一个重大案件里面,所以他被法院判出有期徒刑八年。现在他已经出狱了,可是后来这个案件被重新审理得出的结论是他是被冤枉的。 我们国家有没有一些赔偿呢? 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行政纠纷
2018-05-24 14:47: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根据国家赔偿标准条款相关规定: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关于精神赔偿金的一般标准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标准,系国家针对行政权或者司法权致使公民精神损害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不但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要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费用。如在美国的亚拉巴马州,对死亡损害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补偿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例如美国联邦行政赔偿采用的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给予完全充分的救济,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立法奉行何种赔偿标准乃考虑国家的经济偿付能力、法治发展状况等因素来决断。《草案》第三十四条所谓“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是什么,讳莫如深。结合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本文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宜定为抚慰性标准,主要理由是:  (1)多我国现实考虑,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尚属首次纳入法律草案,标准定得太高政府无法承受。况且,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政府财政能力虽然已有大幅提升,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各地财政存在较大差异,在实施精神赔偿金的初期不宜将标准定得太高。  (2)抚慰性标准符合立法意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指出:“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适当弥补”,而非“实际弥补”,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所采用的一般标准是抚慰性标准。立法当初作出此种选择主要是基于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能力负担的考虑⑥。此次修改《草案》并未对人身权方面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改动,也就暗含了新的赔偿类型(精神赔偿损害)标准应采行与原来一致的标准。而《草案》第三十四条使用“精神抚慰金”这样的表述,从字义上也表明起草者的意将精神损害标准定位为抚慰性标准。  (3)从实践量化及操作便利角度看,目前宜采用抚慰性标准。因为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精确计量,补偿性标准就不宜适用。草案三十四条将金钱赔偿金适于于“严重后果”范围,理论上虽未排除适用惩罚性标准,但采取惩罚性标准的条件并不现实。  2.精神赔偿金的具体量化标准  精神赔偿金的具体量化标准是指精神损害金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首先,对于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的标准,能够恢复原状的,那么就恢复原状,如果不能够恢复原状的话,那么就要进行货币补偿的标准主要就是包括实际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更多才去的国家赔偿的标准都是货币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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