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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5月进入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总经理是我的朋友,经双方协定(无纸面证据),我的月薪为4000元(税后),由于公司困难,先拿2000元/月,余下的先欠着,以后补发。(注:因为是朋友,所以并没有签劳动合同) 至2005年11月,公司情况好转才开始给我发全薪6000元/月,至此,公司已欠我工资10000余元。 从2006年5月起公司目前情况非常不好,又欠发我5月份和6月份工资共8000元。 时至今天,公司共欠我18000余元工资。 1、请问如果我想要公司给我开具欠条,怎样才能证明它的合法性? 我想应该是需要欠款数目、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请问还需要在欠条上签法人的名字吗? 2、因为目前和我的朋友(公司总经理)因为工资的事,关系闹得很僵,可能会不给我开欠条。如果我能拿到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自己开具欠条(当然只开公司欠我的工资金额,并不会多开),这样的欠条是否有效? 3、如果我凭欠条起诉公司,而公司没有钱支付,而且没有什么值钱的固定资产的话,结果会怎样?是公司破产不了了之?还是责令法人还清? 4、另外,公司没有给办社保,是不是也能起诉公司? 盼回复!急!谢谢您!!!

劳动纠纷
2006-07-11 07:12: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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