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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7月与A企业签署劳动合同,10月离职。在职期间企业拖欠社保未交费,导致本人离职后未能将我的名字从A企业的社保中除去,无法在B公司购买社保。本人17年11月入职B公司,工作至今。后与A公司协商缴清了社保款项,但是多交了11月,12月,1月,2月的社保款项(此项A公司未与本人获得沟通)。请问一下本人需要补回11月至2月的社保款给A公司吗?

劳动纠纷
2018-03-02 10:28: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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