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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Ktv唱歌后出去开车,B俩人从A车旁边走过辱骂了A,A的同伴们五人从Ktv出来,A告诉同伴们说B辱骂了他,同伴们和A追上了B和B理论并发生了殴打,随后A和同伴们开车离去,B报警轻微伤,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罪。问警方定性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8-02-25 21:53: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如果没有签订为轻伤,是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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