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借给朋友20万元,双方约定3分利息,可到了两年时间,他把电话换了,人也找不着,直到去年2017年8月才找着他,他又打了张借条86万,写上17年12月底付50万以后的两年付清,如不付以银行4倍利息算,现在是电话不接人又躲起来了,我应怎么办?打官司能蠃吗?寻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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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法律允许利息转为本金,但在转为本金时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二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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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借款时起计算,月息超过2分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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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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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方面需要借条,另一方面需转帐凭证,如果没有足够支付凭证,较难得到支持,即法院可能支持年百分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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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法律允许利息转为本金,但在转为本金时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二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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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