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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最近想要把钱给拿出来,所以打算把我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名股东,但是股权转让需要交税么?如果股权转让需要交税的话,那么股权转让如何交税?交税的比例又是多少呢?想请问一下律师。

公司专长
2018-07-09 04:30:0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股权转让是要交税的。具体操作如下:
    你们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该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你应该主动就你个人股权转让给谁的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你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你应该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
    因此你如果要转让股权,你的股权转让所得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说外部转让的程序,共6个步骤:   1. 协商。这一步骤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2. 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个严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3.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实务中这个步骤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决,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但这两个步骤毕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因此需要单独列出。   4.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 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   6.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办理流程经过上述六个步骤,股权转让完成。
  •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是股权转让方和被转让方各自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转让方转让的价款高于原价款,就是说转让价款减去股价原价款,再减去其他合理的费用之后的差额,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交税,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实现不同的税率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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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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