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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工作了很多年,主要是做建筑工作的,挺辛苦的,一次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了,经认定属于工伤,现在想申请工伤赔偿,但不知道标准是怎样的,所以想问下一,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希望哪位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02-13 11:34:4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标准首先是需要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工伤等级从轻到重分为一到十级,其中十级是最轻微的工伤。工伤赔偿的标准是赔偿由于工伤所造成的所有支出和实际损失。比如说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误工费会要求提供工资纳税地证明或者是公司帮您开一个工资收入证明就可以得到误工费。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要进行工伤认定在认定为工伤之后进行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根据等级的不同,赔偿的标准会有不同,但是需要赔偿的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交通费,食宿费等等各种费用。所以还是会根据等级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 1、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6、辅助器具费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8、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10、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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