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是工人,户口在宣武区;妈妈是农民,户口在丰台区。79年结婚,共同出资在妈妈户口所在地,申请农民土地盖房。1980年,我出生,随妈妈户口。妈妈2000年去世,01年拆迁。分得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房子是我的名字。我和爸爸一起居住两居室。2002年,爸爸再婚。继母带一个女儿和我们一起居住。2004年,爸爸把继母以及其女儿户口转到宣武区,和他的户口在一起。他们在那里有两间平房,正在出租。继母不照顾我的生活,并不礼貌对待我的朋友。请问我是否有权利独自占有两套房子。能否强制将继母和她的女儿请出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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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继母及其子女和你的父亲生活在一起,且有住房居住,你父亲再婚时,你已成年,与继母没有抚养教育关系,你对她及她的子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二房登记在你名下,是你的房产,你有权请出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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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得的房子,写的是你的名字,属于你的财产.两间平房的房产属于房产证上的权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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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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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政府职能机关登记是谁的名那就是谁的,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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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