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约定薪资19000.
劳动合同签订 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16000元。
2017年12月份工作日延长加班时间共计:34.5小时
公司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要按照3000元的基本工资计算。
工资是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到员工储蓄卡中的。
社保公积金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的。
我是8月中旬入职,但是9月份查不到社保缴费记录。
在与公司人事进行微信聊天时,我问她要过工资条,她给我的工资条中未体现个人所得税,而且有一项"基本薪资"写着19000。
这个聊天记录和工资条截图是否可以作为我基本工资的证据,来计算加班费。
希望律师大大能抽一些时间帮帮我,看我能以哪几个观点来对公司进行投诉和仲裁。
麻烦各位律师大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