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能用到现在的强奸案中,是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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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符合5项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5项情节如何解释,有明文规定吗?谢谢
解答:你自己在网上搜索,查看刑法23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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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介入,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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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4年4月26日〔84〕法研字第7号 因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已失效。
追问: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什么,于好多年分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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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