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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8 日.患者曹某因反复声音嘶哑到某省人民医院住院治行入院诊断为“喉肿物”7月20 日曹某接受了手木治行,术中切除曹某部分 肿瘤后送快速病理,回报为“喉癌及甲状腺癌晚期”患者曹某事先投权其女儿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医院在术中向惠者家属交代术中情况,惠者家属拒绝行喉及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出现一切问题愿意承担所有后果。最终对患者 进行了气管切开和喉部分切除手术。 患者曹某住院期间主治医师为张某,为患者实施手术的是某医学院过属医院医师田某,手术助手为刘某、王某。 2015年11月28 日,患者曹某去世。去世后未进行几体解剂,即安排火化安葬。但之后了解到,死者生前主治医师张某注册执业范围为外科,却从事耳鼻喉专业诊疗活动: 手术医师田某,就职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但是为患者曹某实施手术行为末经本单位医务科批准备案,也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 第二助手王某,现就职于某省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但其未取得《区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因此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将某省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 1、某省人民医院有无过错? 错在哪里? 依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医疗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 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香构成医疗侵权损害? 你认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大神帮帮忙

损害赔偿
2017-12-29 13: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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