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中午下课期间,在学校因打不开楼梯门,用手拍打玻璃门,玻璃爆开割伤学生的手,割断手筋,流了很多血,到医务室校医不在,其他老师看见通知学生班主任,班主任送学生到医院治疗,花了约四千块。请问这情况,学校有任责吗?这医药费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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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谢谢强律师!请问一下,我可以依据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向校方索赔?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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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