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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我们公司试用期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大意是:甲方(用人方)可就工作技能、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被聘用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工作业绩,支付相应工资。打胎意思就是这样:你要是试用期这些被证明不行,公司可以与你解除合同,并且如果公司认为你没有干够那么多事,辞退后可扣除部分工资。 请问这是不是违法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这种现象进行约束。如果是合法的,又有什么条款对其产生支持效应。 谢谢![/size]

劳动纠纷
2006-06-26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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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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