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钟某56岁,丧偶独居,有一个独生女儿,2B岁2016年9月1日,钟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东油同炉工的工作。双方约定,钟某的工作时间为一个采期,月工多30元每月1012日为发薪日、单位提供食宿,钟某的宿含在锅炉房亮,方天签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东油热力公司引进了一老新型供热设备,实可热力公司技到了一无人操作,并将于2016年11月底完成设备安装及试运行,215年月2日东油热力公司吴经理通知钟某,说设备要新不要司牌工了,东泊公司将2016年12月1日起与钟某解除劳动关系。快某认为东油公司的做法不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日,新没备自用钟禁拒绝开弱含,并天去锅炉房待着。2017年1月2日,同事付某发现某死在了锅炉房。经抢查钟某死于心脏病突发。

劳动纠纷
2017-12-08 10:39:2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