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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遵照司法拍卖公告要求缴纳竞拍保证金,通过xx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拍获法院拍卖标的物房产,拍卖结束后,本人xx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收到了相应的《竞价成功确认书》,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剩余价款交付指定账户,并确认款项已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次日,法院打来电话告知此次拍卖无效,理由是拍卖的标的住宅房屋由于近期债权当事双方案件执行情况发生变化而改变执行,同时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改变执行的相关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是否适用于网络拍卖?我现在要通过什么途径?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济相关
2017-12-06 1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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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