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三年前、上海一业务员到我店推销牛排(留下一箱样品、代卖)、当时是我夫人接待。我回来后、发现该牛排无中文标识,立即责令放到冷库、做“劣质产品不得销售”标识,并通知业务员拿回去、多次联系未果、后来联系方式也中断。因存放时间过长、牛排表面已发黄,于是我做了“过期食品不得销售”标志牌、准备消毁。去年十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我店检查、发现了该牛排、并予以查封、拿了一块送检。检测结果:该牛排含有瘦肉精。于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事情移交至公安机关协查。公安机关结论:因过期牛排时间久远、无法溯源,当事人未进行销售。现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处理意见:处以五万元罚款。现咨询:我是否有权复议?申请免于处罚?理由:过期牛排、我存在冷库、并做了不得销售的标志。我没有进行买卖行为、我更不具备造瘦肉精能力

损害赔偿
2017-11-12 16: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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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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