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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8年在本村的土地上开荒种地,当时我村只有两个组。现在也还属于这个村,但我开荒的地方现在属于我村的另外一个组。现本地区要搞土地开发,眼看将有经济价值。现在我不属于这个组的老百姓要收回土地,关于我开荒的土地及在该土地上的设施。该怎么处理?

经济相关
2017-11-09 16:49: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的
  • 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 对于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