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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87年进集体单位的厂做临时工一直到1989年4月单位才同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可是劳动局在1992年6月批准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合同后面劳动局盖章日期1992年6月的,现在要办理退休,社保中心却以劳动局1992年6月批准认定为正式工,之前以临时工来算。要我提供1989年4月到1992年6月这段时间连续工资表,可是我在1990年5月到1991年3月请产假和哺乳假,请假期间工资表没找到,社保中心就以这为理由,说我的工龄不连续,只从1991年4月到1994年4月这段时间的工龄。难道我的劳动合同都不能够算工龄吗?请求帮助

劳动纠纷
2017-11-08 08:45: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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