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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有一起借贷执行案件(我是申请执行人),是1997年7月15日判决的,同年9月15日我又申请执行了,已21年了,被执行人从未履行过偿还义务,判决书上也未注明逾期偿还利息计算方式,请问,像我这起借货案件判决后已21年了这利息应怎样计算,依据哪一款法条计算? 谢谢!

债权债务
2017-11-01 18:11: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追问:谢谢康律师!
    我问的焦点是:1997年7年15日法院下达的判决文书中并没有注明:判决生效后被告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利息及其他法律责任,判决书最后只有"限判决生效后10履行偿还义务,本案已20多年了,难道判决书中未注明"逾期利息",这20多年就等于没有利息了吗?
    谢谢康律师对我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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