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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十日,甲公司派人去乙公司定货,双方签订了购销“俊伟牌西服”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定,总价款为5万元,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付款,乙厂收款后发货。甲公司代理人与乙厂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字后两人约定:乙厂先寄出样品,甲厂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将合同寄回乙厂。10月20日,乙厂发出了合同上约定的全部货物。10月25日,甲公司致函乙厂说对其发货“表示突然”,并表示“货物积压,难以承担责任”11月15日,乙厂复函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拆包销售货物”并表示:甲公司销售货物有困难,该厂不会不负责任。随后,甲公司拆包销货。11月底,甲公司将部分西服的货款给付乙厂,12月中旬,乙厂催要其余的货款,甲公司提出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乙厂诉至法院

合同纠纷
2017-10-30 15:42: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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