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是回迁户原面积46平(原面积不收款)、安置到59平(59平一46平=13平×1500元/平),赠送公摊面积6平方米(不收款),安置后面积65平方米。即再增加25平方米X每平6300元/平方米。回迁房屋总面积9O平方米(增加的25平鉴协议时已付款,安置的13平X1500元/平没付款)由于甲方的过错,选房时,房源公告是90平的房子,过后进户结算时告知86平,面和差已超出3%,接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我要求退房,但90平的房子是否能按每平6300元退款?
解答:是可以主张的。
追问:谢谢你的回复!我的主张不知相对应那条法规?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不知相对应不?特期待你的回复和指点!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