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如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要求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适用第四十六条,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是否适用劳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赔偿; 2、若用人单位无充足理由,向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申请2倍经济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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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①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非常有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关于②也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补偿金×2)。
详细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或者到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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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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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保留了那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如果用人单位解除,是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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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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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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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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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