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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份开发商收取我们的购房款20万,并出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收取某某,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房团购款20万。需要说明的是,票据上没有注明房价,我们交款时的当地房价为4500左右,而今开发商欲以7500元的单价,与我们签订购房合同,我们想咨询,当初开发商给我们开具了那样的收据,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视为我们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已经成立。房价是否应该以我们交款时的当地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为准。

合同纠纷
2017-10-19 22: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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