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天津人,在葫芦岛市订购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订购书交了定金,交首付时开发商说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先办贷款!再下来房证,然后再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房证要抵押在银行!我们有个房证的复印件!现在葫芦岛市的购房流程是这样的吗?我不想买了但是开发商不退还定金和首付!订购书上写着签订订购书的目的是签署商品房购房合同!但是他们不履行条款!这样是不是违约!我可以让开发商退款吗?再有就是开发商用房子的房证贷款了,我买了以后过户到我的名下成为我的房证!这样不就成了二手房,开发商这样是不是欺诈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