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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本市的一家商场看到有两个摊位对外出租,经过考察后,觉得还可以,便到商场办公室和该商场的负责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双方在摊位的租金和一些细节上,达成一致,我便向商场交取了1000元的定金,约定两天后,去交剩余的全部租金,当时商场方面给我开了一张有商场印章的收据。当我按约定时间去交剩余款的时候,商场却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把摊位租给了别人。 我想请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样向这家商场提出赔偿,应该让他们赔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06-06-09 01:0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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