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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分居半年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无不动产购置,有2岁半孩子由我一人抚养,对方无正式工作不想离,不接电话,住所地不明,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到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

民事相关
2017-09-30 15:09:58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可以在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离婚,起诉时提供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可与我联系帮你
  • 可以在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离婚,起诉时提供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
  • 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 如果不能确定对方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的!
  • 可以。。。。。。。。。。。
  • 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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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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