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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常州某公司工作,入职前口头约定双休,试用期三个月工资5000,转正交完五险后不低于这个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五险未交纳,单休,八月社保已协商支付现金。 9月21日离职,公司答应当天支付双方同意之金额,22日公司通知金额不对,同时还要求下月支付。 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么? 请求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请求2、九月工资及加班费

其它综合
2017-09-23 0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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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