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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交房后60日内,出卖人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房管局。实际建设中,60日内开发商根本做不到。如取消这项内容,房管局系统审核合同通不过,无法完成签订,开发企业只好硬头皮按房管局要求与签订,但带来的却是违约风险。这条约定能撤销吗?

房产纠纷
2017-09-20 17: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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