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1日18:00坐公交车发生车祸造成股骨骨折,面部有伤及牙齿脱落四颗且上颌骨骨折,120抢救在湖北省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至4月19号,5月30经交通部门协调,拿到医疗费和部分伙补及部分误工费。8月份股骨未愈确诊为骨不连。未通知当事司机和第一人民医院,自行到湖北省中医院(武汉)治疗。
请问:
1,我在湖北省中医院治疗的费用受法律保护吗?有何法律依据?我要准备什么资料?
2,曾找交警协调未果。第一次协调的未给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如果这次起诉可以追加吗?有何法律依据?
3,治疗骨不连是非常耗时间的,现在观察期间,如果有需要可能会重新植骨,关于这点我该怎样准备资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