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武汉吉家地产公司上班,面试时承诺底薪3000,上班几天后说无责任底薪2000,还说入职前10天不算工资,提成另算。因上班时间超过面试承诺时间,上班13天后离职。离职的时候,说发放13天工资,现在拿到手的是3天工资。请问我们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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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的劳动局找劳动监察大队写书面的投诉信或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追问:协商的时候,承诺发13天工资,具体的只发了3天工资。已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行政人员在协调(说十天的工资没多少,两地跑也不划算),负责人对行政人员和我们讲的不一样,我人在外地,两头跑。这样的情况,怎么弄?
解答:那就申请仲裁了
追问:苦于手头没有证据,且不知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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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该在员工离职当日结算清楚全部工资并支付完毕,而公司在你离职之后扣减你的工资,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有任何问题可以电话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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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已投诉至劳动监察。公司的负责人,对行政人员的说法:支付13天工资,和对我们的说法不一致:实发3天工资200元。我们没有了纸质证据,如何继续维权?钱不是很多,但那是我们冒着高温酷暑的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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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底薪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大部分按照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创造的价值等等计算。例如: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十一天。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举例说明,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日薪为2000/21.75=91.95元。休息日加班一天,发双薪:91.95*2=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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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司的算法都不一样,假设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1800,那总的有以下三种:
一:1800元除以30天或者31天,约等于60元每天。(周末也有工资的)
二:1800元除以21.75,约等于82.76元每天。(周末没有工资,算工作日的平均数的)
三:1800除以22天或21天,约等于82元每天。(只算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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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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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投诉。
追问:已投诉,区域经理在打迂回战术,玩踢皮球呢。我一个普通打工者,哪有时间和精力耗着呢。
解答:劳动局已经是最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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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