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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咸宁大道买房,合同限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只到2017年7月18日方交付.按合同逾期不超过60日,否则,自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卖方不予履行。买方该依法定程序,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7-08-19 11: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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