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目前还在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待遇12000元。在第二个月的时候,公司提出要按照他们的同等级别的岗位待遇来试用支付,每月8000元。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逼迫我自动辞职,还是公司有其它目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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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你咨询的是劳动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2.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是在你经过试用期以后,应当按照约定向你支付正常的工资。3、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向你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没有足额工资,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4.如果单位不支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你支付劳动报酬。5.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6.同时,还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7、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时间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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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该以实发为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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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清楚了,公司也没啥错,关键看公司将来适合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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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